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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蔡某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探望婚生儿子徐某某30天,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寒假放假的第一天上午10:00接回至第10天的18:00之前送回被告许某住处,暑假放假的第一天上午10:00接回至第20天的18:00之前送回被告许某住处,被告许某有协助蔡某履行探望权的义务。”
法 官 说 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对培养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或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最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利益,侧重对离异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间精神利益的满足与保护,能够弥补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身心伤害,减轻给子女造成的各方面压力,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一种职责性的权利。探望子女不仅是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的权利,更是必须履行的职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绝、阻挠另一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不仅是对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权利的侵害,也是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侵害,最后受伤最深的是孩子!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