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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车后“再来一杯”?瑞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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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05/29 19:37: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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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会昌县西江镇务工时,喝了50ml左右白酒。17时许,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某圩时,与丁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让丁某不要报警,丁某则坚持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前,陈某被居住在现场附近的亲属许某带回家中,陈某在许某家中喝了半杯药酒,然后再回到现场。

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陈某被送往瑞金市中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医院提取陈某的血样两份。2022年12月15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5mg/100ml。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瑞金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酒驾后,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前又饮酒的,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开车时没有喝酒,还会被视为驾车时就已经饮酒了,甚至变酒驾为醉驾,行政处罚变成刑事处罚。因此,千万别自作聪明,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