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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谢某春、陈某春等,在瑞金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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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06/11 19:54: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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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晚
武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一涉诈网逃陈某春(武阳籍)
近期在武阳镇活动
发现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
最终,民警在陈某春朋友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6月4日晚上18时许
大柏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
依法传唤涉嫌帮信罪的李某俊
根据李某俊供述,其还有同伙数人
随即民警立刻展开研判
并将同伙刘某、陈某伟迅速抓获归案
经审讯,3人对提供手机及电话卡
参与拨打电信诈骗电话
并从中获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几年
随着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
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不少诈骗团伙已流窜至境外继续作案
催生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新类别
帮助诈骗团伙架设非法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
某些人在“诱惑”面前选择铤而走险
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但无论犯罪手法如何“花样翻新”
终究难逃警方的“火眼金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