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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这个地方超30日!瑞金2人被判刑!

转载 10032023/06/15 19:37:4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2245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钟某峰偷渡到缅甸,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在了解到同村钟某英的老公在缅甸经营诈骗公司后,便主动联系,而后进入其公司实施诈骗赚钱,并邀请同在缅甸的钟某林一起加入。


2020年7月,钟某峰带一个诈骗组实施“刷单”诈骗。钟某峰购买好实施诈骗所需的手机等设备,先后雇用钟某林等二十余人加入其诈骗组实施诈骗。2020年10月底,钟某林离开诈骗组,于2021年7月回国。2021年1月,钟某峰将诈骗场地转租后,于2021年8月回国。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钟某峰、钟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钟某峰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钟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作了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可以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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