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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丈夫出轨!瑞金一女子为“爱”偷渡出国被拘!

转载 10032023/08/13 19:25:3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19892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爱奔赴山海
这是爱情的浪漫
但是偷渡出国
这是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郑某因怀疑丈夫(另案处理)偷渡至缅甸后出轨,也心生偷渡去缅甸的想法。随后郑某乘车从瑞金市出发,在赣州市黄金机场与另外三人会合,结伙乘飞机前往云南,随后通过当地“蛇头”偷渡至缅甸境内。2020年12月,经警方劝返,郑某和丈夫从孟连县某国门口岸回国。


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人主观上具有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意思,客观上一起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爱情诚可贵,也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何况负责任的爱情应当是互相扶持、共赴阳光坦途,而不是如本案中的夫妻那样是非不分,双双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希望大家遵纪守法,保持头脑清醒,不盲目不冲动,拒绝任何形式的偷渡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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