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合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吗?瑞金法院回应了!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瑞金信息 / 要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合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吗?瑞金法院回应了!

转载 10032023/09/02 19:29: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20097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2年7月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七款写明:“A公司负责人小吴(化名)愿意作为购买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A公司应负的全部债务向B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小吴在该合同中A公司负责人处签字并在A公司处盖上A公司的公章,却未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处签字。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吴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小吴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A公司负责人小吴愿意作为购买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A公司应负的全部债务向B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案涉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要认定小吴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小吴应当在案涉合同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处签字。


本案中,因小吴未以保证人名义在案涉合同中签名,且B公司提出小吴口头同意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凭《钢材买卖合同》并不能认定小吴个人需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B公司要求小吴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案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一般而言,若保证人明确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并在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才可以认为其存在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小吴作为公司负责人,其签名位于公司负责人处,从行文方式上看应当是履行该公司负责人职责的行为,其未以保证人名义在案涉合同中签名,所以无需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