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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自网络
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司法拘留以外,还可能因涉嫌“拒执罪”,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瑞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给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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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诉人陈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催收无果,自诉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应限期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隐匿行踪、不履行债务、不申报财产,以虚高债务、变相低价处置房产、为案外人清偿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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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的,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指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推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