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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相邻纠纷。
据悉,朱某和李某是同村邻居,李某已久不在村内老房子居住,房屋亦年久失修。某日,李某回村后与朱某发生口角,李某离开后,朱某一时气愤将石头砸向李某的老房子,导致房屋瓦面砸坏十余平。李某发现后,购买相关的材料,雇请师傅把损坏的瓦面修复好,加上误工费、烟酒钱花费共计一千余元。经派出所民警和村内干部上门跟朱某协调赔偿事宜,朱某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李某起诉时已经自行购买材料并雇请工人将屋面修复,故已无法确认朱某的行为致使李某屋面受损的程度,李某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后果。李某为修复屋面购买瓦片、木料、支付工人工资,但为招待工人购买烟酒,系其个人人情支出,不属于朱某行为导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已达退休年龄,且已未工作,故对李某主张的误工损失,法院亦不予支持。结合提交的处警记录的描述、李某提交的屋面受损照片、李某已经搬离案涉房屋逾二十年,案涉房屋原本存在一定程度年久失修的情况,酌定由朱某赔偿李某瓦面损失500元。朱某收到法院判决后,也意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当即主动赔偿500元损失给李某。
法官提醒,侵害他人物权,不管损害物品新旧,都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