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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收购黄金手镯?瑞金一当铺老板喜提“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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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12/14 15:28: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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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在瑞金经营一家当铺。2023年5月,梁某某(已判刑)带着一只黄金手镯,来到刘某某的当铺,询问是否收购。刘某某因贪图便宜,在梁某某拿不出购买凭证、说不清来源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
最终,这只重27.1克、市场零售价13766.8元的黄金手镯,被刘某某以3500元的“2折”低价收购。经查,该黄金手镯为梁某某盗窃得来,次日,刘某某在店内被民警抓获。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可以认定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此案已依法提起公诉,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日常生活,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利,收购来源不明的东西,否则行之踏错,悔之晚矣。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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