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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胸手术失败!瑞金一女子将美容院告上法院

转载 10032023/12/24 14:45: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15083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想在美容院“变美”
怎料遭遇商家无资质经营
这该如何是好?
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美容机构无丰胸资质

原告隆胸后疼痛不适





原告小美经常在被告温某经营的美容院美容护肤,是店里的常客。某天原告看见温某的朋友圈发布丰胸产品,便咨询温某,温某告知小美来自某省的夫妻(被告杨某、被告陈某)会做这个项目,小美同意做丰胸手术后,温某遂邀杨某、陈某在自己的店里给小美做丰胸服务,随后,两夫妻分三次向小美注射丰胸产品,收取5万元丰胸费。



(图源于网络)


丰胸服务结束后不久,小美胸部出现不适,被告说是小美身体吸收不了注射成分,需要植入假体。小美遂到福州一医院做了假体植入手术。但之后小美胸部并没有好转,便去医院超声检查,显示反馈双乳无回声,需定期复查。


小美觉得变美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给自己身心带来影响,认为三被告系欺诈行为,向瑞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图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被告美容店应承担

“退一赔三”赔偿责任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经营的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服务与化妆品、护肤品批零兼营,没有丰胸资质。温某在朋友圈发布丰胸充值广告,邀集被告杨某、陈某给小美做丰胸服务,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生活需要,具有明显的消费者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温某经营的美容院无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资质,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资格。陈某、杨某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资质而向小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主张其存在欺诈,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三被告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5万元赔偿给原告小美。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近些年,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增大,医疗美容机构呈井喷式发展,但仍存在部分人员和美容机构鱼龙混杂,虚假宣传,导致社会人士上当受骗。在认准医疗美容机构时,一定要去美容机构的营业场所,认真、仔细查看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照,小心甄别,避免使自己的人、财物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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