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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瑞金两车相撞,俩司机竟同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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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12/28 14:42: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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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午,被告人曾帅(化名,以下称摩托车驾驶员曾帅A)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451省道由九堡圩方向往沙垅村方向行驶时,与曾帅(化名,以下称小车驾驶员曾帅B)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帅B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帅B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民警依法提取曾帅A的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曾帅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26mg/100ml。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帅A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帅B负次要责任。
(图源于网络)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帅A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22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曾帅A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帅A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