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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咬断手指,瑞金一人被重罚!

转载 10032024/01/18 20:21: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14927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原标题:“为啥他缓刑?我却获刑两年六个月?”

邻里之间偶发纠纷
一时冲动打伤对方
都是故意伤害
造成后果相似
为何处理结果不同?

今天就来说说
其中的法理、道理、情理

案件回顾


[  案例一  ]

2022年10月27日,王某琼因楼梯间存放物品问题,与沈某峰发生争吵,随后各自回家。王某琼回家后喝了几口药酒,情绪激动,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锤返回二楼,在楼梯上听到沈某峰议论自己,于是走到沈某峰面前用铁锤朝其头部击打。沈某燊见状上前抢夺王某琼手中的铁锤,也被砸伤头部。随后王某琼逃离现场,途中被沈某峰搂住脖子,便用嘴将沈某峰的右手食指咬断一截。经鉴定,沈某峰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沈某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王某琼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琼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动机、手段、性质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  案例二  ]

2022年7月30日,钟某春的妻子杨某红因一张凳子的损坏赔偿问题与钟某东的妻子杨某云在瑞金市某保障房小区内发生口角、争执,期间杨某云将杨某红推倒在地扭打在一起。钟某东在劝架过程中与杨某红的儿子拉扯,钟某春见状冲上前用拳头击打钟某东胸部几拳。随后双方被旁边的群众劝开,钟某东现场报警,钟某春、杨某云等人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钟某东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云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钟某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春虽具有刑事处罚前科但已回归社会20余年,表现良好,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王某琼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钟某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综合全案事实经过作出区分处理,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对主观恶性大、性质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从严,让案件办理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民群众的朴素是非观,既能保持“严”的震慑力度,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又能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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