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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网小编从瑞金市人民政府网了解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江西润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环保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据该审批意见获悉,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占地面积18394.92平方米。
关于江西润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环保塑料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
瑞环审字[2019]31号
江西润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江西润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环保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二路东侧,占地面积18394.9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29%。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4栋厂房、宿舍楼、门卫室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工艺流程包括吹膜、印刷、分卷切割、包装入库等。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洁生产要求。应将清洁生产纳入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中,以清洁生产的要求指导生产全过程,采取清洁生产手段,完善生产工艺,提升设备先进水平,改进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废气污染防治。应加强各工艺设备的密闭性,减少物料的无组织排放。项目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期扬尘,以及运营期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和食堂油烟。施工期扬尘通过洒水抑尘、设置围栏、限速行驶、保持路面清洁等措施处理;运营期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车间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为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后,通过排气扇排出室外;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按“清洁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废水主要为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和运营期员工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由罐车托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澄清后循环使用;运营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瑞金台商创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绵江河。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施工期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切割成型工段产生的残次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及废油墨桶。施工期建筑材料及固废采取封闭运输措施,弃土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残次品及边角料通过粉碎机粉碎后回收再生利用;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定期出售;废活性炭和废油墨桶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期的施工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运营期吹膜机、印刷机、切袋机、造料机及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施工期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隔声屏障、文明施工作业等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一)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
(二)运行管理要求。加强生产各环节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按规定设置或指定专门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或拆除环保治理设施。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若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环保竣工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
四、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环保要求。本批复仅限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工艺、规模、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须报我局重新审批。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动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由瑞金市环境监察大队实施该项目现场执法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监察。
瑞金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