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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舞蹈培训而产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经释法说理,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15000元。
被告广东某艺术公司系从事舞蹈培训的服务机构,2019年10月,原、被告因培训事宜相识,双方协商由原告加盟被告公司,为此原告投入80000元。2020年2月,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告决定退出合伙,并由被告全额退还加盟费。在被告退还款项60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剩余的20000元转为原告在该机构的舞蹈培训费用。然而原告还未参与课程培训,在2021年3月份却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骨折。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被告退费,被告拒不退款,故而成讼。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件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称自己一节课都没上,退钱是应该的,被告则称无法参与课程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退款,双方争执不下。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向双方释明,原告因身体原因导致本案合同已经事实上无法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故要求退款合法也合理,但是具体到本案,因被告为合同履行已支出部分款项,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可以酌情扣减部分费用。最终,经法院多番释法说理,双方终于决定各退一步,被告当场向原告退还部分培训费15000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