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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品牌
受到众多年轻人的喜爱
有些人便趁此抓住“商机”卖起了假货
近日,邱某某与蔡某某就因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瑞金法院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瑞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从别处购进净版无商标标识的T恤衫、短裤、防晒衣,并进购“李宁”牌商标标识及吊牌,用烫印机将“李宁”牌的商标标识印制在T恤衫、防晒衣、短裤,再将“李宁”牌吊牌用吊牌枪打到衣服上,最后通过该网店销售假冒“李宁”牌的T恤衫、短裤、防晒衣。
该网店销售总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9万余元。
(图源于网络)
瑞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邱某某与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合各被告人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图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