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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瑞金一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

转载 10032024/04/03 11:51: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99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瑞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二轮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杨某(14岁,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时与原告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杨某、原告宋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图源于网络)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1000元。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主系被告杨某的母亲钟某,该车未投保保险,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宋某将杨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杨某春、钟某诉至瑞金法院。


2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且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过高、不合理。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到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杨某及杨某的母亲钟某一次性向原告宋某支付了28000多元。


3

法官说法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杨某驾驶的车辆是超标电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来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故杨某应承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其父母杨某春、钟某履行赔偿责任。


(图源于网络)


/// 法条链接 ///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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