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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份以来,杨某甲(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长期租赁某大酒店多个房间为场所,招募顾某某、吴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酒店事先租赁好的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与卖淫女按一定比例分成,以获取非法利益。
▲网络配图
2017年12月份,杨某甲雇佣了段某某负责该大酒店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承诺每月支付段某某固定工资。起初由杨某甲、梁某甲教段某某如何接待嫖客,如何通过手机和微信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等。
不久后,段某某便独立负责一切事项。嫖客先联系段某某,由段某某向嫖客介绍各种性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嫖客选好服务项目后,再由段某某安排卖淫女及房号,让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
2018年初,段某某因工资问题与杨某甲产生矛盾,直至离开瑞金后案发。
处理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5月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助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滋生蔓延,妨害了社会风化,扩大了社会危害性的受众面。人对财富的欲望和追求是正常的,但是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任何非法途径获得的财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