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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人被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干这事…

转载 10032025/06/17 15:03: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13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基本案情

钟某于2022年11月开始任职某公司瑞金仓库主管,负责公司仓库的货物调度、配送和管理,每个月月底进行盘点。钟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管理仓库货物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瑞金市某副食店、某商行等客户下单的雪碧、可乐等货物私自售卖给他人,价值共计41.6万余元,并将售卖所得货款据为己有,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娱乐消费、抖音打赏及日常开支。


另外,钟某在任公司主管期间,隐瞒自己没有供货渠道和供货能力的事实,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客户支付的订货款11.84万元,收到上述订货款后未给客户下单也未发货,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案件处理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订货款41.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务共计11.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货款共计53.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防范公司、企业内部腐败的风险,检察机关提醒筑牢三道防线: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科学划分岗位职责,明确资金管理权限与责任边界;二是加强员工教育,通过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对关键岗位和敏感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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