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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其养猪场内搭建钢棚、架设铁链、灶台、水泥桌等,并提供杀猪刀、捞钩等屠宰工具,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
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养猪场饲养的生猪和从别处购买的生猪,提供给罗某某、杨某某等屠夫,在私自设立的生猪屠宰场进行屠宰,并卖给罗某某、杨某某等屠夫到市场上销售。
经查,自2016年11月份开始至案发,梁某某屠宰场屠宰生猪共计2145余头,非法获利75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生猪屠宰场,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退清赃款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对梁某某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知识: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病死猪和其他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确保消费者吃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