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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私宰“二师兄”!瑞金一人被判刑~

转载 10032025/07/19 12:20: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 53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以食为天

猪肉作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材

市场空间巨大

为牟取利益

瑞金一名男子

私设生猪屠宰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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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份,杨某某借用他人闲置的猪舍,布置成生猪屠宰场所。随后他从村民手中购买的生猪运送至该屠宰点,利用下半夜的时间宰杀生猪,将猪肉销售给猪肉贩子。杨某某将每日猪肉销售情况记录在账本上,未卖完的就自己在圩镇肉摊销售。经统计杨某某销售猪肉257446元,获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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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凌晨,杨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扭送至瑞金市公安局,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违反《生猪屠宰条例》,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屠宰点,宰杀生猪并销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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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经营者要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后方可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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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自产自销不犯法,实则大错特错,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旋毛虫、绦虫等20余种人畜共患的寄生虫,沙门氏菌等致病菌更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为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管;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要选择正规商超或者农贸市场,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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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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