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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名单
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现将全市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并承担预防性健康证明发放工作的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1)。
二、适用从业人员范围
本通告所指预防性健康证明,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2. 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3. 从事化妆品生产工作的人员;
4. 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工作的人员;
5. 在公共场所(含住宿、游泳、沐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公共交通等候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检查主要项目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通常包括:
1. 常规内外科检查;
2.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筛查;
3. 必要的实验室检验;
4. 其他相关检查。
具体检查项目以办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岗位要求执行为准。
四、办理流程指引
1. 预约与受理:从业人员可根据附件名单,自行选择并联系具备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办理时通常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材料(或相关说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等。各机构应公开、优化预约渠道(如电话、线上平台等)。
2. 健康检查:按预约时间到选定机构接受规定的健康检查。
3. 结果领取与证明发放:检查完成后,由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对检查合格者,直接由该体检机构按照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规定样式核发《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相应电子证明)。
4. 费用说明: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自行承担。办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管理与监督
1. 机构管理:各指定办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规范证明发放,并按要求向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相关信息。
2. 证明效力和使用:经公示机构出具的预防性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证通用。有效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到指定机构进行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并承担查验责任。
3. 监督检查:市卫健委与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将依法对健康检查机构的执业行为、证明发放及用人单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出具虚假证明、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4. 信息公示与更新:本通告及附件名单将通过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办理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并公布。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全市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并承担预防性健康证明发放工作的机构名单
瑞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