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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和睦互助的亲戚
却因口角之争闹出刑事案件
最终不仅伤了感情
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系被害人赖某的妹夫,两人因各种矛盾产生积怨。2024年7月24日22时许,杨某和赖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赖某骑电动车来到瑞金某香烛店找杨某,杨某看到赖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空心钢管朝赖某腿部、腰部击打,随后赖某抓住钢管,在抢夺钢管过程中,杨某捡起一块砖头朝赖某头部击打。经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纠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若管不住“口”,管不住“手”,往往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触犯刑法,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并付出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