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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手”点歪技能树
上庭欲语泪先流
自制枪支要重判
法律红线不能碰

2021年,刘某在五金店购买了1支改装过的射钉枪、十余枚钢珠弹药用于狩猎。2024年1月份,刘某通过抖音平台联系卖家网购了一个退弹筒,自行更换了枪支上已损坏的配件。2024年9月,经民警电话传唤,刘某主动到案并上交了改装的枪支。经鉴定,刘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意义上制造枪支中的“制造”行为,包括制造、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各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我国对枪支施行严格管控。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安定。未经许可,私自携带、持有、私藏、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出租、出借枪支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