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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瑞金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转载 10032026/03/17 15:41: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 60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猪肉作为餐桌上的常客

给人们带来美味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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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人竟为了一己私利,私自屠宰生猪混入市场,挑战着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3月5日

瑞金市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

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案

捣毁1 处私屠滥宰窝点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

查获屠宰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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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自2023年9月以来

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未办理

《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

在瑞金市云石山乡设立屠宰厂

从大养猪场买回生猪育肥后

雇请工人非法屠宰销售

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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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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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生猪私宰行为,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生猪肉,发现非法屠宰、销售行为应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滑动查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 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下一步
瑞金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对
私屠滥宰行为的巡查打击力度
健全“农业+公安”联动执法机制
强化源头管控,同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
增强群众守法意识
坚决守护群众肉食品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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