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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报废摩托车酿惨剧,瑞金法院判了!

转载 10032026/04/09 15:02: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14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报废车辆“一卖了之” ?

不可以!

发生事故后买卖双方均需担责!

以案说法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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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1日,熊某在李某的店里以“以旧换新”的换购方式,将临近报废标准的旧摩托车折价转让给李某。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将此旧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出售给彭某。


2025年6 月20 日晚上,沈某驾驶摩托车沿瑞金市某乡道行驶时,跨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左侧车道逆向行驶,遇彭某由对向车道相对方向行驶而来,两车正面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沈某受伤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沈某的近亲属与彭某、熊某、李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瑞金法院。


法院判决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摩托车所有人熊某将临近报废标准且检验合格的摩托车转让给了李某,当时摩托车尚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因此熊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彭某时,摩托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彭某取得该车所有权后,本应当对该车辆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车辆的使用年限、是否达到报废标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等)有基本的了解和认知,彭某在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投入运行且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李某、彭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沈某驾驶摩托车跨越中心单黄实线,占用对向车道且逆向行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彭某应当承担沈某的近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并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且对买卖、转让该类车辆明确规定了追责规则,无论是谁,只要转让了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转让、禁止上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作报废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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