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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灯光不只是照明工具
更是驾驶人文明沟通的重要工具
夜间会车时
不当使用远光灯致事故是否担责?
近日
瑞金市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某日晚,宋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叶坪镇某村村道行驶时,遇朱某驾驶货车(开启远光灯)从对向驶来,宋某的视线被货车的远光灯影响,致使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前部在右侧车道内碰撞前方同方向由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宋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杨某遂诉至法院。

瑞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朱某夜间驾驶车辆在明知宋某驾车相向而来,未按规定变换近光灯,致使宋某在远光灯照耀下无法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宋某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与前面同向行车的杨某确保安全行车距离,其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宋某、朱某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