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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迪巧mama、迪巧mother、迪巧baby、迪巧mami”系列普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迪巧)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取得被侵权方的谅解,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赣市市监法字〔2025〕1号)第8条:“违法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予处罚条件(同时全部符合):1.取得被侵权方的谅解;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3.不涉及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是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原则的生动实践。该制度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依法免予处罚,既为小微企业、初创主体预留容错空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又通过普法引导督促经营者主动合规。同时有效分流简易案件,让执法资源集中靶向打击恶意、重复、规模化商标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效。此举兼顾法理与情理,统一执法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助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商标使用与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