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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对某农资店销售的三种有机肥开展监督抽检。经按NY/T 525-2021标准及产品标明值检验,三种有机肥均不合格。经查,该农资店合计购进上述三类不合格有机肥30吨,截至2025年5月22日已全部销售给当地种植户,涉案产品总货值15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该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8月6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有机质是有机肥改善土壤结构、提供养分的关键成分。有机质含量不足,无法有效改善土壤的保水保肥性能,土壤板结问题得不到缓解,还会使土壤微生物活动减弱,影响土壤肥力的持续供应,进而导致农作物生长缓慢、抗逆性降低,最终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有机肥质量关乎农业生产安全与种植户合法权益,农资经营单位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