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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从省人社厅获悉
为全面落实
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加快推进江西政务服务“赣服通”
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安全稳定
经研究决定
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可在线自助认证办理
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据介绍,我省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社会保障卡为依托,通过“江西人社”手机APP、“赣服通”支付宝生活号等渠道,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在线自助认证、他人帮助认证、上门服务认证,解决群众来社保经办部门集中认证的问题。同时通过使用手机、电脑等终端认证的方式,防范虚报冒领,从而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工作对象为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处于正常发放状态的参保人员,以及未及时认证暂停发放待遇、需补办认证手续的参保人员。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为每年的2月至次年的2月,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证的首次认证时间为认证系统上线时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
暂停发放养老金
据介绍,从2020年开始,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份,县级经办机构对上年度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将上年度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且尚未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由村(居)委会在所在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人员尚健在的,待其补办待遇领取资格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公示人员经核实已经死亡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县、乡(镇)、村三级经办机构对群众举报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应立即稽核,核实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虚报、冒领养老金和欺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证。“江西人社”APP(小程序)、“赣服通”支付宝生活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
(1)参保人员自助认证。手机登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后,点击“资格认证”模块,选择“自助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亲友协助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上可点击“资格认证”模块,选择“为他人认证”。
2.通过现有方式进行认证。各地已经探索实施了如上门认证、人脸识别、指纹认证等行之有效且无需到经办机构集中认证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
3.通过第三方进行认证。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认证资质的信息公司等第三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另据了解,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根据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实施。
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意见》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以下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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