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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赣州”平台截图
尊敬的网友:
您通过问政赣州平台“怎么就成了非法营运”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局法规股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调查,4月23日,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接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五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赣公(高交)行移字[2020]16号),移送案件为曾某平驾驶粤R33U**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接到移送案件后,执法一中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并对你本人以及粤R33U**车内乘客进行询问,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0年4月23日,你通过电话、微信群等方式联系,驾驶粤R33U**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搭载乘客3人到瑞金市,与乘客协商好乘车运费200元/人,其中2名乘客已支付运费共400元,另外1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乘车运费200元。粤R33U**车无《道路运输证》,你本人无《从业资格证》,亦并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你本人、乘客询问笔录证言等证据证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市运管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处罚依据
1、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处情况
4月29日下午,我局法规股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你电话联系,就“2020年4月25日,网友通过问政赣州平台“怎么就成了非法营运”问题”向你进行了沟通解释,告知在4月23日驾驶粤R33U**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搭载乘客行为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同时耐心向你解读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解释,你承认自己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是自己贪图一点蝇头小利才去载客的,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示以后不会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
瑞金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