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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8月在瑞金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三个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直至2026年2月7日止。离婚后,被告只在2019年上半年向原告支付了3700元小孩抚养费,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抚养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瑞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同意向原告钟某支付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小孩抚养费14250元。支付方式: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4250元;
二、被告刘某同意于2020年2月1日起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钟某支付当月小孩抚养费1500元直至2026年2月7日止。
案例二
原告曾某的母亲钟某与被告曾某甲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后因被告经商外出,自2015年6月起原告跟随其母亲钟某一起生活,钟某于2015年9月向瑞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原告的抚养权,瑞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由钟某抚养,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已付清2018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2019年6月,曾某将曾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起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
瑞金法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过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600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甲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原告曾某年满18周岁时止给付原告曾某抚养费每月6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离婚
对孩子而言可能是最伤的痛
心灵的冲击和震撼是巨大的
父母可以寻求他们各自新的生活
而孩子相对来说
却没有选择新生活的权利
所以请已经离婚的父母们
能继续给予孩子最大程度的爱
按时支付小孩抚养费
是最低的底线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