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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瑞金一95后女生“黑变白”!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5/28 14:35: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 48842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户口是一个人的身份标识

是一个人重要的社会“通行证”

可是由于各种原因

有不少人长期处于“黑户”状态……

没有户口,上学、工作、结婚受阻;

没有户口,寸步难行......


沙洲坝

黑户二十四年,终圆女子心愿

近日,沙洲坝派出所户籍室来了一位女子,

她满面愁容、支支吾吾,

户籍民警见状热情招呼女子,咨询她需要什么帮助。

女子深吸一口气,开始说明自己的来意,

女子姓刘,1996年出生的她,至今还没有户口。

原来,这名女子身世较为特殊,是抱养的孩子,

出生没多久被亲生父母遗弃,

其养父在一棵榕树下将其带回家一直抚养至今,

由于养父家生活条件比较困难,

也没有想到黑户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直到女孩长大,面临婚嫁问题时,

才苦恼无户口带来的问题。

在局户政科的指导和辖区民警的调查取证下,

短短几日,刘某的户口就补录成功。

在拿到户口本和新办的临时身份证时,

她雀跃又兴奋的表情令人动容。


谢坊

“40年无户口、10年女变男”难题一朝解

近日,一大姐来到谢坊派出所,大姐心急如焚地说:“你好,我是谢坊镇谢坊村的居民,我现在40多岁了,可我没有户口我女儿快要中考了,要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可怎么办呀!”    

 经调查询问,大姐名叫黄某英,娘家在江西新余,早年嫁到我市谢坊镇后,黄某英便和丈夫外出务工,一直未办理户口迁移。直到今年,女儿中考需要填报父母的身份信息,才想户口一事。 

“大姐,您先别急,我们会给您处理好的!”而后,谢坊派出所民警积极联系新余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以及对黄某英本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取证。在局户政科的指导下,一星期之内,黄某英的户口补录成功,为其女儿顺利升学提供了保障。

黄某英拿着属于她的户口本、身份证,激动地眼泪在眼眶里打转:“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给了我一个身份!你们真是为民服务的好警察!”

过了几天,谢坊派出所户籍室迎来一位花季少女,她低声地对户籍民警说:“你好,你看,我是个女孩,可我户口登记是个男孩身份证也是男孩,在外面什么都办不了,在火车站也不让坐火车,说是信息不符合,要怎么办呢!”听完,户籍民警先安抚其情绪:“您放心,您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会给您改正过来的。”随后,户籍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原来,此少女名叫刘某华,17岁,在其家人为其登记户口的期间正值全国人口普查,阴差阳错导致其户口错登记为男性。民警准备好相关材料,成功将刘某华的性别纠正过来。刘某华的父亲对民警说:“真是太好了,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家,有的同学因这事取笑她。现在纠正过来了,可以正常生活了!感谢,太感谢了!”

没户口不能办身份证,

没户口出行极度不方便,

小孩没户口无法上学

这些困扰“黑户”多年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进行规定,让无户口人员圆上“户口梦”。


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长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由于上述原因未申报登记户口的

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申报

尽快解决户口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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