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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1学生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被砍伤…

转载 瑞金网-刘2020/05/29 09:12: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35945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瑞金红色文化底蕴深厚,资源得天独厚。红色文化教育,有利于陶冶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情操,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且看未检团队如何用活红色文化资源,照亮迷途少年的未来之路!

案情回顾——
交友需谨慎,冲动是魔鬼
16周岁的何晓松(化名)是个热心肠的少年,喜欢交朋友,喜欢帮助他人,但同时也是个冲动的少年。
有一天,何晓松的朋友大勇(化名)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并约架。于是大勇叫何晓松等人帮其出气,何晓松得知大勇被他人辱骂后,和朋友们二话不说就答应了。当天下午,约架现场大家拳打脚踢,混乱中,大勇拿出西瓜刀将对方一人砍成了轻伤一级。何晓松等人看到对方被砍伤,吓得赶紧逃离现场。之后何晓松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以何晓松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社会调查,查明何晓松家庭氛围较好,尊重父母老师,无不良嗜好,爱好运动,成绩一般,但由于爱面子、易冲动、交友不慎,帮“哥们”出气,触碰了底线。家长和学校均愿意并配合检察机关帮教何晓松。通过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原本想放弃读书的何晓松再次重拾课本,重返校园,并端正态度、反省错误、积极改正,重新出发。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何晓松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何晓松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生,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并向伤者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2020年4月7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晓松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八个月。

检察官小tips: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走心帮教——红色之旅,激发爱国主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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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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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温《吃水不忘挖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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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宁小学上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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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读《红色家书》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当地实际,充分运用苏区红色资源开展帮教,为何晓松制定红色帮教套餐。引导何晓松学习革命历史,身临其境感受无数革命先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苏区精神,学会感恩、珍惜韶华、砥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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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后续之父亲的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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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晓松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坚持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及思想变化,同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攥写读书笔记,并主动承担一些简单的家务,家庭和睦,与同学相处融洽。

 法律为尺,关爱为度

   让我们用红色文化的光亮

   为迷途少年照亮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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