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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从瑞金城区骑电动车返回家中(位于瑞金市叶坪乡某村某地)。途经瑞金市206国道鹅岭脑路段时,刘某迎面遇见一边走路一边玩手机的被害人朱某。
刘某想起自己刚与妻子离婚,还要抚养三个小孩,生活压力大,便起意吓唬一下朱某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于是,刘某骑电动车掉头从身后超过朱某,将电瓶车停在人行道边内侧围墙尽头处,躲在围墙后面。待朱某经过时,刘某随即冲出去,两手抱住朱某的头将其拖至围墙处。为防止朱某打电话求救,刘某勒令其把手机交出来。但朱某拒绝交出手机,刘某便用右手掐住朱某的脖子,并用左手捂住其嘴巴,导致其呼吸困难且身上多处擦伤。刘某又威胁朱某不能出声,出声就掐死朱某。朱某被掐后出现呼吸困难现象并一直在咳嗽,因害怕出现意外,刘某便放开朱某,后骑着电瓶车逃离现场。
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瑞金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在被害人朱某晕倒的位置找到其手机。瑞金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扣押了其黄色电瓶车一辆。另查明,刘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经法庭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合理损失共计7588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相关犯罪事实,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损失7588元。
瑞金法院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
向赣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赣州中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