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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男子因犯环境污染罪
被瑞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农历2017年10月,经杨某甲和罗某的牵线介绍,杨某乙和辛某(均已判刑)在叶坪乡田坞村营头咀小组筹建电镀厂,二人口头商定由辛某提供设备(折资计15万元),杨某甲提供资金10万元和场地,双方各占50%的股份。刘某、罗某因懂得电镀技术,系辛某聘来组织、指导并参与生产(罗某没做几天因与刘某闹矛盾离开);辛某联系业务、催收货款;杨某乙管理财务、工资核发;杨某丙系杨某乙聘来登记做账、采购用品;杨某甲投资了2万元搭建厂房,在电镀厂正式生产前因股份少退出。
电镀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农历2017年12月投入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硼酸、硫酸镍、工业铬酸酐、除油剂等化学物质,抛光、清洗、甩干环节产生的废水通过地漏,经塑料管道沿着水沟排放到一百余米远的沉淀池内,每天晚上由刘某打开沉淀池的闸阀,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绵江河流域,造成严重污染,直到2018年9月25日被瑞金市环保局查封。期间因春节、环保督察停工,实际生产7个月,共排放污水约1050吨。经采样送检,该厂排出的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铬等指标超标,其中总铬(第一类污染物)157mg/L,超标103倍。
▲2018年11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某滨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电镀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组织、指导并参与生产,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绵江河支流,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环境污染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
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
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
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
瑞金的绵江河被誉为“母亲河”
保护“母亲河”
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不要让淡水变成污水
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