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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制止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禁止新种植柑橘、苗木、猕猴桃等木本植物,其中发布通告之日前已种植百香果的明年必须无条件退出。已在耕地上种植柑橘、百香果等苗木的,必须上山移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或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除外)。
三、对撂荒一年以上的,由村集体发放警示单要求及时复耕复种;经承包人对外流转耕地的,土地经营权人撂荒二年以上的,依法终止流转合同。实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对弃耕荒芜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四、对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年老体弱、进城落户等原因导致零星抛荒的或者农户不愿意种植且没有流转给他人种植的耕地,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无条件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村集体可以采取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流转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户、合作社或经营主体耕种。对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村集体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优先发包给本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
五、农户可以采取耕地流转、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对通过流转复垦的抛荒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开发或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可以由原耕种该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八、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对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复垦抛荒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予以奖补。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逻、执法,对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十、设立撂荒耕地举报电话:0797-2523025(瑞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金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