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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
瑞金有一女子
这事谁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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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5月
经查,自2020年4月底
吴某(已被查获)邀被告人
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转账、取款
并承诺支付报酬
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
在明知转入其本人
支付宝、银行卡的资金
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
为获取非法利益
仍在吴某的安排下
多次通过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
帮助他人将违法所得
从银行取现、转账
其中被告人孙某某
取现、转账共计88万元
被告人孙某甲取现、转账48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取现、转账共计20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梁某某
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被告人均有
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另有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立功情节
遂判处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银行账户、支付宝及微信账户
均实行实名制管理
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更不得用于帮助违法犯罪分子
转移违法所得
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三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
明知转入其
支付宝、银行账户的资金
是犯罪所得
仍予以转账、取现
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
最终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