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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房东起诉租客,却被判退押金!

转载 瑞金网-刘2021/02/22 20:05: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3597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现如今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有租金及押金纠纷

有房屋水、电费用纠纷

有房屋设备使用及赔偿纠纷

......


近日,瑞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宋某

要求其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诉讼中

宋某提起反诉,要求陈某返回押金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7年6月1日,原告陈某和被告宋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租赁某套房并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租金每个月12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仍继续租赁该房屋,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800元租金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4日前,被告宋某与原告微信商量退房,表示其将搬离出租房内,同月14日,原告在微信中表示不同意被告宋某退房,并要求宋某本人当天过来办理交接手续。


2020年11月,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宋某和其丈夫曾某要求二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个月(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6000元、合同约定的耽误租房2个月的租金损失2400元,卫生费1000元,水电费390元,合计9790元。2021年1月,被告宋某反诉原告陈某退还押金2400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租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重新订立合同,但被告宋某仍继续租赁原告房屋,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故本案原告与被告宋某均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被告宋某于2020年8月4日前就已告知了原告其将搬离出租房内,已经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可以认定本案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


那法官怎么处理的呢?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4日解除,因此被告宋某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4日期间的租金,根据庭审查明,后期的租金为每月800元,因此法院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4日期间的租金107元,卫生费酌情予以支持500元,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将其所收取的租房押金返还给被告宋某,故法院支持被告宋某要求原告返还租房押金2400元的反诉请求。

综上,法院作出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向被告(反诉原告)宋某返还租房押金1793元的判决。


法官提示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

另外,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到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双方已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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