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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瑞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亮等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亮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被告人谢某荣、谢某康、杨某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现场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亮、谢某荣、谢某康、杨某强、王某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强迫未成年人(其中两名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卖淫,并介绍卖淫女卖淫,共获取非法利益3600元。期间,谢某亮强行与一名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此外,谢某亮纠集谢某荣、谢某康及杨某强等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五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谢某亮等五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介绍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谢某亮、谢某荣、谢某康、杨某强逞强好斗,纠集多人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某亮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宣读判决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谢某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谢某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600元、作案工具赣B*****起亚K3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