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2021年以来
1
2021年1月5日凌晨,郭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323国道由瑞金市云石山乡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0时02分许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沙洲坝镇梅岗村冷水排金龙服务区门口路段时,碰撞并碾压行人温某,造成温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某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采取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无责任。
2
2021年1月5日晚上,钟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323国道由瑞金市区往云石山乡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行驶至沙洲坝镇金龙服务区附近路段时,遇行人廖某由右往左横过道路,中型自卸货车车头部位与廖某相撞并碾压,造成廖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钟某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廖某步行至事发路段时,未在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
2021年1月7日早上,邱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6国道由会昌县往瑞金(由南向北)方向行驶,6时40分许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凌田村路段时,遇行人袁某由西往东横过道路,当袁某步行至东侧机动车道中间位置时,与之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袁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邱某未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袁某无责任。
4
2021年2月6日晚上,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451线由瑞金市区往冈面乡行驶,20时36分许行驶至S451省道瑞金市冈面乡黄沙圩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遇行人黄某在道路前方右侧同方向步行,客车车前右侧部位与行人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杨某对道路交通动态未予观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
5
2021年2月16日下午,林某驾驶小车沿S543省道由瑞金市瑞林镇瑞林圩往瑞林镇大坝村方向行驶,16时00分许,行驶至S543省道瑞金市瑞林镇大坪村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林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40分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林某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驾驶技术生疏,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无责任。
6
2021年2月19日晚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沙九公路瑞金市区往九堡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行驶至沙九公路瑞金市九堡镇松燕村小亮副食店门口路段时,遇行人刘某某由右往左横过道路,车辆前部左侧部位与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交通事故。
刘某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老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儿童、孕妇、老人、抱婴者以及盲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7
2021年3月7日早上,刘某小车沿206国道由会昌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4时30分许行驶至瑞金市谢坊镇乐村路口路段时,遇行人张某从左向右(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小车左前部与张某在右侧机动车道靠近道路中心线位置相刮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小车逃逸,后于2021年3月7日9时许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刘某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老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8
2021年3月18日下午,邓某沿瑞金市沙九公路由九堡镇往沙洲坝镇方向步行,13时16分许步行至九堡镇山塘村石螺岭下坡路段时,邓某从道路南侧路边跑步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并主动躺卧在北侧机动车道内,13时17分许钟某驾驶小车沿沙九公路由瑞金市市区往九堡镇方向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30km/h,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41.9~45.3km/h)至邓某躺卧路段,小车碰撞碾压邓某并往前拖行后停车,造成邓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钟某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邓某在道路上躺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9
2021年5月30日早上,郭某驾驶货车沿236国道由宁都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行驶至瑞金市大柏地乡隘前村路段时,碰撞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某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行人模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刘某步行至事发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0
2021年6月9日晚上,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451S省道由瑞金市云石山乡云石山村往梅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云石山乡黄陂村排子脑路段时,遇行人梁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彭某身体左侧手臂与行人梁某相刮撞,造成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彭某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老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无责任。
血淋淋的教训
值得每位交通参与者警醒
交 警 提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