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瑞金一村民在野外违法,罚款500元!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瑞金信息 / 要闻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瑞金一村民在野外违法,罚款500元!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1/09/07 20:41: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壬田发布 作者:瑞金网 43881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期,壬田镇高轩村村民朱某,在高轩村西投小组山林违法野外用火,被森林防火巡逻队巡查发现,巡逻队将火扑灭后,将朱某带回林管站询问笔录,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依法对其予以500元罚款处罚。

巡逻队发现、扑灭野外用火


询问笔录

现场收缴罚款





野外用火“五不烧”“十不准”

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4.大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林区吸烟;
3.不准在林区野炊;
4.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
5.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在林区内放火驱赶动物;
7.不准炼山、烧荒;
8.不准在林区玩火;
9.不准在林区打火把照明;
10.不准在林区内生火取暖。


   法律链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