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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银山、刘忠元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合议庭成员宣布判决结果
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参与庭审
瑞金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以刘银山、刘忠元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网罗寻乌县前科劣迹人员,吸收寻乌县“惹子帮”成员邱剑峰、邱锦晖、钟向前、刘卫平、李鑫、谢俊峰及宗亲人员钟华梁、钟佛根等人,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维系组织生存发展,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寻乌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为谋取经济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催收非法债务、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数十起,共造成30余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7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具备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性、组织性、暴力性特征。在开设赌场、非法放贷、非法采矿等领域恶名昭彰,造成了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
瑞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刘银山、刘忠元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银山、刘忠元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