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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维持瑞金法院原判:主犯获刑九年!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1/12/10 19:42: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090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

手机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肖某甲等五人被瑞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

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刑罚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中院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2020年3月,被告人肖某甲分别在瑞金市、龙岩市新罗区租赁的房屋内安装语音呼叫网关系统、远程插卡机,雇请被告人谢某伟维护设备,并从被告人谢某娣等人处购买配套使用的电话卡。一段时间后,肖某甲又安排被告人肖某乙、赖某铸在抚州市黎川县租赁房屋,用于运行通讯设备。被告人肖某甲将上述设备提供给QQ昵称为“财神爷”“老鼠遇到猫”“OMG”等多名对象实施电信诈骗。此外,肖某甲还加入了名为“招财致富”的诈骗团伙QQ群,为群内电诈人员提供电话服务及解决通讯故障。2020年4月,肖某甲等五被告人先后被抓获。此外,2019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肖某甲还伙同黄某延等人(均已判刑)将通讯设备租赁给电诈人员使用。



  经统计,被告人肖某甲为电诈人员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涉及电信诈骗犯罪148起、诈骗金额538万余元(含肖某甲加入的“招财致富”QQ群成员实施的诈骗犯罪12起、诈骗金额37万余元);被告人谢某伟、肖某乙、赖某铸涉及电信诈骗犯罪39起、诈骗金额125万余元;被告人谢某娣涉及电信诈骗犯罪12起、诈骗金额63万余元。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肖某甲为QQ群电信诈骗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讯帮助,与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37万余元,构成诈骗罪的从犯;此外,其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肖某乙、赖某铸、谢某伟、谢某娣分别为肖某甲寻找犯罪窝点、安装设备、维护设备、提供电话卡,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从犯。



      瑞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甲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37万余元;被告人谢某伟、肖某乙、赖某铸、谢某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至1万元不等。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事犯罪仍为其提供便利,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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