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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药”,瑞金一人掉入“陷阱”…

转载 10032023/08/16 19:36: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20136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网购的减肥药,
吃完后心悸头晕,
后面才发现,

竟是“三无”产品!



起诉至法院,
要求卖家十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蒋在某平台看到小文发布的吃减肥药瘦身成功的视频,便联系小文购买一个疗程,食用后感觉效果明显,便回购了一个疗程,两次购买金额共计1260元。后小蒋在食用过程中,身体出现心悸、头晕等症状,便停止服用。


小蒋朋友发现该产品未标识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为此,小蒋向瑞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文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审理查明案涉减肥药确为“三无”产品,小蒋的诉请于法有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在线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倡导合法诚信经营理念,情理结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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