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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瑞金这里将要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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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3/10/14 15:38: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网综合瑞金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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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瑞金网小编从瑞金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告栏了解到,瑞金市发布了《征收公告》,详情如下:
征收公告
为提高城市防洪标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对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房屋征收范围为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按照《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2.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附件:1.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提高城市防洪标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依法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提高城市防洪标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房屋征收范围为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范围内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 征收国有土地上主体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下同)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愿选择按本府公布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基准价格具体如下:对未砌墙的框架结构房屋征收,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征收载明或认定为商业用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商业用房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将房屋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3年以上持续经营的,可以认定为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被征收房屋第二层及以上存在经营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住改非房屋,仍按原住宅房屋性质补偿,但对住改非房屋中营业用房部分(限临街第一层第一开间纵深在12米以下的,按实际纵深计算,纵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按600元/平方米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对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部分,不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工业企业改变了规划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原规划用途补偿,不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征收国有工矿仓储用地上房屋,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工矿仓储房屋的价值。产权调换房源为城南返迁安置房(红都新康园)60㎡户型、白面坝(一期)剩余房源120㎡户型、城西返迁安置房(一期)140㎡户型及2016年棚改剩余房源。在产权调换房源某户型不足情况下,由棚改指挥部根据实际予以统筹调配。①先签订协议先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再确定腾空交房顺序号,将签订协议顺序号与腾空交房顺序号相加,正式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选房顺序号。最终选房顺序号并列的,按“先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在项目征迁时间内分阶段按最终选房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内选房,在约定时间内不选房的,由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选房顺序号。②面积最接近原则。返迁安置房为60-140平方米左右的若干种户型。选择首套产权调换房后,剩余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小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的不再进行产权调换补偿,相应被征收主房面积按货币结算;剩余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大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的,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的原则予以安置。产权调换房总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补差(按户享受),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③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不予产权调换补偿原则。征收附属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①主体住房安置比例。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被征收主体房屋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5%安置指标;被征收主体房屋总层数仅有二层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安置指标;被征收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②商住混合建筑安置比例。商住混合建筑中住宅部分,按住宅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商住混合建筑只有一层的,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5%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两层的,对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不用补差价。安置后剩余的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内墙:中级抹灰混合砂浆打底,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粉白。政府在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性质、用途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1500元,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发放两次。征收工矿仓储房屋的,涉及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420元,低于420元的按420元发放。选择现房产权调换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3个月发放。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交房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增付50%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标准增付100%临时安置过渡费。1.征收商业用房、住改非房屋、工矿仓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原则上对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经营者的经营损失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的所得额、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方可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者未腾空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奖励、补助资金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征收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公产房、单位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工矿仓储房屋等不享受任何奖励补助优惠政策。1.购房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三层及以下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补助标准如下:房屋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10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房屋总层数仅有二层的,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房屋总层数仅有三层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房屋(含一幢商品套房)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征收商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腾空房屋的,国有土地上能提供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三种取其一)载明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被征收人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相关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时,对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给予办理国有出让不动产权证书;对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含无任何证件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给予办理国有划拨不动产权证书。经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倒塌房屋的,一律予以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1.倒塌主体房屋(有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证载占地面积1.0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土木结构房屋基准价格扣除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后进行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购房补助、征收进度奖励、办证费用补助。2.倒塌主体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偿。由认定小组进行实地踏勘,测绘原有房屋地基界址,按地基占地面积1.0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土木结构房屋基准价格扣除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后进行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购房补助、征收进度奖励、办证费用补助。1.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上未建房屋的土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有房屋基础、圈梁的,按评估价格对房屋基础、圈梁给予补偿。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主体房屋占地以外院占地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对于河滩、堤岸等天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4.对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搭建的阳光房,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未经审批自行搭建的按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5.对被征收房屋屋顶的光伏发电设施给予评估搬迁补偿。6.征收政府全额投资的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时,不予补偿;征收政府部分投资的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可按补偿政策扣除政府投入部分进行补偿。征收众厅、宗祠、寺庙、教堂等特殊建筑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选址意见重建众厅、宗祠、寺庙、教堂。公产房、单位(含垂管单位)用房一律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并结合成新率进行折旧,按折旧后净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市政府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后给予货币补偿。由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瑞金市城市管理局及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认定组,对以下特殊情形进行分类处置。(一)被征收房屋于2008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视为合法房屋,按正常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二)在2008年1月1日—2011年7月14日期间未经批准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及以内,建筑层数三层及以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被征收人中心城区内无其他房屋的,视为合法类房屋,按正常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安置。超出350平方米部分给予被征收人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钢棚类建筑参照附件1标准补偿。(三)在2011年7月15日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钢棚类建筑),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或者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同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交付征收部门拆除或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四)脱贫户(含城镇脱贫解困户)经核实确无房屋居住,且经过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建设的,参照上述第(二)点政策执行。(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政府收储地或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及栽种的苗木、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通过本方案安置后,仍达不到本市城市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向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交住房保障申请。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提交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予以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长期在瑞金生活居住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允许选择一套最小户型(原则上为60平方米左右)安置,安置时补齐至5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50(不含50)至60(含6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继承祖宅的不享受此条政策。(一)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并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7天;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投票仍不能确定的,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依法选定或者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二)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四)被征收人或者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五)被征收人或者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被征收房屋有商业经营行为的需出示营业执照,被征收人已婚的需出示结婚证),被征收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将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 (三)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签订协议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涉嫌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五)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六)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已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协议条款无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收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八)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参与征收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十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一: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二: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三:城区商业用房(住改非房屋)地段类别对照表

附件:城市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河背街、南岗、溪背区域).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