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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
一名男子持他人银行卡
在瑞金某金店
用POS机
买了21900元黄金
被判二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
经统计,池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在金店以刷POS机的方式支付了四笔钱合计219000元。刷完这四笔钱后,池某某发现该银行卡不能刷了,便叫陈某某更换POS机,在此过程中,池某某被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
仍然协助他人予以转移
犯罪数额219000元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
认罪认罚等情节
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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