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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瑞金两男子被判刑!

转载 10032024/02/22 14:28: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134759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开始,邱某某与蔡某某合伙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网店“XX潮牌时尚男装”,但他们没有想着好好经营,反而是动起了歪心思。


他们从福建省石狮市进货一批无商标标识的T恤衫、短裤、防晒衣,又从服装城辅料店进购“李宁”牌商标标识及吊牌,把商标和吊牌安装上去之后,原本无商标的服装摇身一变成了知名品牌“李宁”的服装,价格也随之翻了一番。



经统计,该网店销售的假冒“李宁”牌T恤衫、短裤、防晒衣共计4748件,销售总金额173607.1元,违法所得共计96215.4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邱某某、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17360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邱某某与蔡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检察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官方渠道,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拨打“110”“12315”“12309”等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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