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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瑞金2家企业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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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4/07/03 14:32: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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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6月2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胡建东的申请,裁定受理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及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2日前向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1、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启迪科技城B1栋写字楼;2、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九天御景售楼部201管理人临时办公室。联系人:周云豪19196711894、廖慧东18179701928)。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瑞金市红都名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5时,在瑞金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江西省瑞金市七彩大道西侧)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裁定受理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转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通过轮候方式指定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3日前向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A层,联系人:吴玉珍,13237686267;蓝俊明,15979797503,邮箱:121556793@qq.com)。
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5时在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江西省瑞金市七彩大道西侧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