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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许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被告人许某应退赔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3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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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一家虫草参茸行门口,发现被害人许某甲脖子上佩戴了一条黄金项链(重量为12.19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8元),遂起意抢走该黄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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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许某趁许某甲不备,用手将许某甲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抢夺走后往附近的巷子逃跑,逃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新华书店后面巷子时,许某将其使用的鸭舌帽丢弃在一木头堆上,随后在电信大楼搭乘摩的逃回其老家。当晚,被告人许某乘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务工,2018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东莞市龙景小区将抢得的黄金项链送给一个年约30岁的妇女。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许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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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许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