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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事关瑞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转载 10032025/07/05 12:29: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网综合瑞金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18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刚刚,瑞金网小编获悉,瑞金市人民政府网政务五公开栏目,公开了关于对《瑞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对《瑞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丧葬需求,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 16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殡葬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瑞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2日。


4.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江西省瑞金市象湖街道桦林路民生保障大楼713室社会事务股,电子邮箱rjmzshswg@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瑞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瑞金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瑞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持续巩固拓展殡葬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三条  民政、发改、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乡级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乡镇籍的村(居)民,村级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村籍村(居)民,因参军、就学、工作户籍迁出的居民,经村委会查证属实后方可接收。属于村级联建的公益性公墓,相关联建单位应形成书面协议,服务对象覆盖联建地村(居)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年人口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由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数量、布局和规模,并在每年年初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计划,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全额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适当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墓区内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行道路、停车场、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的前提下,鼓励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复合利用。


第十条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或多村联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需提交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覆盖区域、资金来源、用地和规模等内容)、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或乡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记录、地籍证明、选址登记表、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住建、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墓碑一律采取卧式,并植树遮挡,墓地绿化率应达到60%以上,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原则上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占地不超过5亩,乡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占地不超过30亩。


第四章 墓区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村集体和组集体出资建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级公益性公墓至少聘用1名公墓管理员负责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公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名公墓管理员可以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公墓,负责做好公墓日常管理维护及选墓、安葬、祭扫等接洽服务。聘用工作由乡镇负责监督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与乡镇共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员一年一聘,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政府出资类和村集体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管理人员,聘用人员符合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规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社会力量出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企业自主聘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分别给予奖补:镇级公墓8000-10000元/年,骨灰堂(塔)4000-4800元/年;村级公墓4000-6000元/年,骨灰堂(塔)3000-3600元/年,可用于补助公墓管理员的工资和墓区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格)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按照要求建立安葬服务“一墓一档”资料。骨灰安葬(放)选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公墓管理单位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公墓整体清扫,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新安葬(放)墓穴(格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减免政策、办事流程、公墓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墓还需每年在公墓服务场所公示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收入明细、支出项目及资金流向,接受村民代表或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墓退出运营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墓区墓(格)位使用率达到80%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已使用墓位剩余服务年份每穴每年70元标准设立维护基金,实行专账管理;    


(二)及时与政府或村集体签订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明确后续管理主体;


(三)清算剩余资产,优先保障墓区维护费用;


(四)退出后5年内,原运营方需配合处理收费纠纷、设施维修等历史遗留问题,未履行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和村集体建设的乡镇(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运营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公章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瑞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乡镇(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需在瑞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如“瑞金市XX乡(村)XX公墓管理服务中心”,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监管账户,开具由税务部门印制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公章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第二十二条 所有政府出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账户,村集体资金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进入村集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出资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中,至少70%需用于墓区日常维护、绿化养护及管理员薪酬,不得用于分红或挪作他用。资金使用需附正规发票、用工合同等凭证,每季度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财务报表,由民政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前审批的社会力量出资农村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塔)实行建设成本奖补措施。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每新吸纳一具骨灰入园安葬,墓地奖补1000元,骨灰堂(塔)奖补500元,奖补标准根据维护管理费变化进行相应调整。由所在乡镇(街道)凭“一墓一档”资料和安葬图片按季度向民政部门申报,经民政和财政部门复核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至公墓运营企业账户,确保公墓运营管理可持续。虚报安葬数量或违规收费的,取消当季奖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力量出资公墓“负面清单”制度:公墓运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纳入殡葬服务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二)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墓区环境脏乱差被投诉3次以上;


(四)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墓(格)位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因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坟墓免费安置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瑞金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内坟墓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7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提供安葬服务应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放)证明。服务合同、安葬(放)证明的示范文本以省民政部门制定公布为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予以归档:


(一)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安葬(放)证明存根、公墓收费凭证等;


(四)逝者和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骨灰安葬(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公墓管理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协助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墓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严格落实群众满意度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殡葬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接到公墓相关问题投诉后,由市场监管、民政局联合调查,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查实违规的,除行政处罚外,需在公墓醒目位置公示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公墓还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2027 年 7 月   日。本办法由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瑞金市民政局负责;如之前有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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